移到主要內容
:::

解釋函 - 內政部95年4月25日台內營字第0950057818號函

經法院限制登記之房地其所有權人得否分配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

經法院限制登記之房地所有權人得分配權利變換後之土地及建築物惟不得合併分配;該房地之限制登記,並應於實施者通知受配人接管及辦理權利變更登記前,通知執行法院作必要之處理。

關於都市更新範圍內經法院限制登記之房地,於實施權利變換時,其所有權人得否分配土地及建築物,以及限制登記如何處理疑義乙案。

本部同意貴府之見解。至經法院限制登記之房地,於實施權利變換時,除其所有權人不能或不願參與分配者外,自得於符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之前提下,依法分配予權利變換後之土地及建築物;該房地之限制登記,並應於實施者通知受配人接管及辦理權利變更登記前,通知執行法院作必要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