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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95年6月6日台內營字第0950803166號函

更新單元內建築基地得否分期分區開發興建

都市更新單元內建築基地如擬分期分區開發興建,應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更新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依權責核處。

關於貴府函轉ooo建築師函詢都市更新案得否分案申請建築執照,分期分區開發興建疑義。

查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第14款業明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應表明「實施進度」。是以,都市更新單元內建築基地如擬分期分區開發興建,應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貴府考量實際情形依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