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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89年6月12日台內營字第8906603號函

更新團體清償震災貸款方式疑義

更新團體清償震災貸款方式為都市更新團體取得之信用保證貸款,可經由權利變換取得房地,並於處分該等土地及建築物後清償貸款。

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中涉及以都市更新團體為主體辦理都市更新事業相關疑義。

一、查「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地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實施權利變換時,權利變換範圍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其不足土地與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及管理費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由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權利價值比例共同負擔,並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經權利變換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依據權利變換結果,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權利變更或移轉登記,換發權利書狀」,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5款及第30條第1項前段及第43條前段經已明文規定。準此,都市更新團體取得之信用保證貸款,自可經由權利變換取得未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土地所有權人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及建築物,並於處分該等土地及建築物後,清償上開貸款。
二、至於相關作業手冊之研訂,本部營建署業委託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辦理中,俟研訂完成即可提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