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家以上實施者分別擬定事業計畫報核之執行疑義
2家以上實施者分別擬定事業計畫報核之執行,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個案審認。
關於都市更新單元內公有土地面積達一定比例以上,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審議與執行疑義乙案。
有關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有2家以上實施者分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之執行疑義,本部業於95年7月19日召會研商,獲致結論,並以95年7月31日內授營更字第0950804698號函檢送會議結論(諒達);另都市更新條例第29條第1項但書規定:「必要時,權利變換計畫之擬定與報核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是以,貴府函詢擬俟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依各該公有土地處理原則檢討確定處理方式後,再由單一實施者進行報核程序,及要求實施者併案提送權利變換計畫,俾利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於實施者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瞭解權利變換結果,以決定是否同意其擔任實施者等節,依上開會議結論及法條規定,請就個案計畫考量,本於權責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