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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95年11月20日台內營字第0950041895號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有關徵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執行疑義

實施者申請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際,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出具之同意書如已達前揭同意門檻,對主管機關而言,即屬有效之同意書,考量都市更新事業具有公益性,所有權人於同意後似不得任意撤回。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有關徵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執行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一、復貴部95年10月27日內授營都更字第0950806719號函。
二、按都市更新條例第1條規定:「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是都市更新事業具有公益性,影響人民權利義務至深且鉅,同條例第22條規定實施者應先取得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一定門檻同意比例,始由實施者進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報核程序。準此,實施者申請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際,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出具之同意書如已達前揭同意門檻,對主管機關而言,即屬有效之同意書,考量都市更新事業具有公益性,所有權人於同意後似不得任意撤回。如其意思表示具有民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所定錯誤、詐欺、脅迫等嚴重瑕疵,訴請司法機關裁判,經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因該同意書自始非當事人之真意,自得駁回實施者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