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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比例計算時點之認定
同意比例計算時點之認定以更新事業概要及事業計畫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掛號日之所有權狀態為準。
貴府函詢都市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事業計畫之同意比例計算時點乙案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點,係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掛號日為準,本部業以95年3月3日台內營字第0950801124號函(諒達)副知貴府在案。准此,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事業計畫之同意比例,應以更新事業概要及事業計畫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掛號日之所有權狀態為準。
99年 都市更新條例(99.05) 第19條
99年 都市更新條例(99.05) 第22條
99年 都市更新條例(99.05) 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