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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96年1月31日台內營字第0960800672號函

當地居住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之認定

都市更新第44條第1項第2款所稱當地居住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以最近一次貴處公佈之台閩地區人口及住宅普查或台閩地區人口居住調查報告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平均每戶居住樓地板面積為準。

關於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五條「最近一次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台閩地區人口及居住調查報告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平均每戶居住樓地板面積」適用乙案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五條規定,都市更新第44條第1項第2款所稱當地居住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以最近一次貴處公佈之台閩地區人口及住宅普查或台閩地區人口居住調查報告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平均每戶居住樓地板面積為準。
惟台閩地區人口及居住調查報告,行政院主計處於84年公怖83年之調查報告後,其中住宅狀況調查部分,業依統計法規定,由本部營建署擬定「台閩地區住宅狀況調查實施計畫」,函報貴處核定修正後執行,最近一次係95年10月出版之94年調查報告該報告可否認屬上開辦公室規定之「最近一次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台閩地區人口及居住調查報告」,惠請提供意見憑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