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 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會員登入/註冊
請選擇任一帳號登入本站:
(需登入會員才可使用書籤及筆記功能)
審議會得否限縮公展期間
條例並無授權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得縮減公開展覽之時間。
關於貴府函詢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執行疑義
按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3項業已明定:「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後,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30日...。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並無授權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得縮減公開展覽之時間。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99年 都市更新條例(99.05) 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