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概要辦理展期主體
申請展期之主體,為事業概要載明之「實施者」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規定實施者申請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展期之執行疑義乙案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96年11月2日府授都新字第09631072200號函辦理。
二、查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及第21條第2款分別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實施者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表明實施者;次查同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本條例第10條第1項所定事業概要,應參照本條例第21條所列事項摘要表明之。是以,未能於期限內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之主體,為事業概要載明之「實施者」。至其申請須否取得同條例第10條或第22條規定之比例乙節,法無明文,涉審查執行事項,請本於權責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