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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97年7月10日台內地字第0970114937號函

更新前土地權利價值計算之考量。

更新前土地權利價值主要係作為更新後房地分配之依據,故更新前土地權利價值計算主要著重於所有權人相互間比例關係之合理性。

有關 貴府所詢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25條至127條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各土地更新前權利價值之適用疑義乙案

查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25條至127條係就權利變換前之估價規範,按更新前土地權利價值主要係作為更新後房地分配之依據,故更新前土地權利價值計算主要著重於所有權人相互間比例關係之合理性。 貴府來函以oo縣oo市oo段oo地號等6筆土地,及 貴市oo區oo段o小段ooo地號等o筆土地更新案為例,認為隨不同狀況有不同估價結果,爭議恐在所難免乙節,原因之ㄧ即在於上開個案均屬高氯離子含量之建物較為特殊所致,對於一般通案性情形,現行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25條至127條規定尚無不合理之處。本部將參考貴府意見納入修法參考,俾日後如遇特殊條件之個案,及同一更新單元內同時存在不同建築現況時均得以更合理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