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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97年8月6日台內營字第0970806152號函

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是否受都市計畫書之總容積上限限制

都市更新條例係都市計畫法之特別法,經主管機關同意劃定為更新地區(單元)後,可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並應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不受都市計畫書載明容積限制

有關都市計畫書載明總容積上限及不適用相關容積獎勵者,得否再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申請容積獎勵乙案

本案本部營建署業依上開會議結論函詢並彙整相關單位意見。旨揭疑義仍請依原結論(二)2:「考量都市更新條例係都市計畫法之特別法,如工業區依法完成都市計畫變更後仍有辦理都市更新之必要,經主管機關同意劃定為更新地區(單元)後,自得依都市更新條例所定程序辦理,其都市更新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並應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