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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台內營字第0970806007號函

更新事業計畫是否得併同放寬高度限制

更新事業計畫得先行依第19條規定程序發布實施,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擬定或變更。

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定,涉建築技術規則第13章山坡地建築第268條之高度限制部分,是否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規定程序辦理疑義案

查建築技術規則第13章山坡地建築第268條規定略以,建築物高度除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有關規定許可者,從其規定外…;次查都市計畫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細部計畫應表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並規定,應於細部計畫書中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其內容包括「建築物高度」;又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定或變更,僅涉及細部計畫之擬定、變更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先行依第19條規定程序發布實施。本案貴府擬考量其建築物天際線對淡水河整體景觀風貌之影響,在不改變既有開發強度及安全無虞原則下,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併同放寬建築高度管制乙節,請本於權責依上開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