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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97年11月7日台內營字第0970808893號函

實際施工期間認定

實際施工期間認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1款更新期間地價稅獎勵之疑義案

按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1款所稱「更新期間」,同條例施行細則2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發布實施後,都市更新事業「實際施工期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另建築法對於「施工期間」無明文規定,惟其第53條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核定建築期限,其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因故未能如期完工時得申請展期,未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失其效力。本案請參酌上開規定,就個案更新工程之事實狀況,本於權責自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