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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97年11月25日營署更字第0970070910號函

都市更新條例27補充說明

都市更新條例27規定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與都市更新之立法意旨,係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自當依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

貴公司函詢「擬定臺北市文山區萬隆段二小段519地號等55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範圍內國有財產局經管之國有土地參與更新意見疑義乙案

一、復貴公司97年11月13日沅字第097111302號函。
二、依本部94年1月13日內授營都字第0940081083號函示,有關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與都市更新之立法意旨,係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自當依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至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有關實施者之決定,......等事宜,除須經由公、私有土地權利人充分溝通協調外,尚須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審查,認為確實合理可行後,始予以確定。是以,本案仍請貴公司,與公有土地權利人充分溝通協調,將處理情形納入都市更新計畫書內容,供地方主管機關審議參考。
三、副本抄送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本案公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事宜,請就個案計畫之可行性及上開號函處理原則審酌處理,以落實政府加速推動都市更新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