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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97年12月15日營署更字第09729922149號

公有土地不參與都更得否續行程序

公有土地不參與都更得否續行程序,宜請實施者與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溝通協調,將處理情形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審查,認為確實合理可行後,始予以確定。

有關貴局函詢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暫難配合參加都市更新案之處理疑義乙案

一、復奉交下貴局97年12月8日北城更字第0970884711號函。
二、有關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與都市更新之立法意旨,係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其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自當依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本部並於94年1月13日以內授營都字第0940081033號函補充規定略以,都市更新事業核定前,有關實施者之決定、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方式、住戶拆遷安置事宜、開發期程及更新後房地分配等事項,除須經由公、私有土地權利人充分溝通協調外,尚須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審查,認為確實合理可行後,始予以確定。是以,相關更新案宜請實施者與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充分溝通協調,並將處理情形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供貴局審核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