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變更程序之計畫核定免辦理公告
簡易變更程序核定發布實施,免依第19條規定辦理公告、刊登政府公報及新聞紙等程序。如涉及相關權利之變動時,仍建請貴府或實施者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權利變動之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等
有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之1第1款及第29條之1第1款簡易變更程序辦理作業執行疑義乙案
一、復貴府98年1月9日府授都新字第09830021200號函
二、貴府來函認為依旨揭程序核定發布實施變更計畫後,免依第19條規定辦理公告、刊登政府公報及新聞紙等程序,本部同意貴府見解。惟考量個案之變更,如涉及相關權利之變動時,仍建請貴府或實施者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權利變動之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等,以避免日後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