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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98年2月2日台內營字第0980800771號函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之定義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為起造人取得土地提供建築使用之一切權利文件

有關都市更新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實施者需申請建築執照者得否免檢附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疑義案

按旨揭條文之立法意旨,係為突破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事業由實施者代為辦理時,申請建築執照之困難,爰明定由實施者名義申請建築執照,並免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至所稱「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指起造人取得土地提供建築使用之一切權利文件,本部95年8月8日台內營字第0950116152號函業已釋明。本案依上開函釋意旨,更新案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實施者依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時,免檢附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