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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98年2月6日台內營字第0980010089號函

公共設施開闢維護獎勵之適用對象

「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者給予容獎,不限定為未開闢之公共設施,並以實際支出費用據以換算獎勵容積;已全部開通,但產權仍屬私人所有,實施者擬協助取得土地並登記為公有,僅就「土地取得費用」折算申請獎勵容積。

有關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適用範圍疑義乙案

一、按本部97年10月15日修正發布施行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針對「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都市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者給予獎勵容積,揆諸其立法意旨,係為協助政府取得及管理維護都市更新單元周邊之公共設施,改善都市生活環境品質及整體景觀風貌,其適用對象不限定為未開闢之公共設施,並以實際支出費用據以換算獎勵容積。
二、本案都市更新單元周邊計畫道路雖已全部開通,但產權仍屬私人所有,實施者擬協助取得土地並登記為公有,僅就「土地取得費用」折算申請獎勵容積,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經貴府都市更新審議會審議通過者,尚符上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