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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98年5月19日台內營字第0980085075號函

變更事業計畫報核遇法規變更時之法規適用

變更事業計畫報核遇法規變更時,於事業概要核定後至完成成果備查前(都市更新處理程序),據以核准之都市更新法規有所變更,實施者擬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其新舊法規之適用,得依中標法第18條規定從新從優原則辦理。

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期間,因相關更新法令有所更迭,實施者申請變更計畫執行疑義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所稱「處理程序終結」,為考量都市更新事業具有連續之特性,於申請都市更新事業之許可,係指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1條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後,於該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依同條例第57條完成成果備查或依法註銷其申請案件以前而言。本案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後,完成成果備查前,據以核准之都市更新法規有所變更,實施者擬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其新舊法規之適用,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