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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98年5月25日內授營更字第0980096134號函

建築物補償金課徵綜所稅問題

合法建築物補償金屬補償性質,不課徵綜合所得稅;舊違章建築補償金須依事實認定,若屬補償性質,不課徵綜合所得稅;非屬損害補償部分則需課徵。

關於都市更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第2項及第41條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辦理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或舊違章建築戶,所領取之補償金是否課徵綜合所得稅疑義案

案經本部函准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8年5月15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0980045222號函示意見在案(如附件)。本案涉關事實認定,請依上開函示意見本於權責核處。
附件: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8年5月15日財國北國稅審二字第0980045222號
主旨:所詢個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第2項及第41條規定領取之補償金是否課徵綜合所得稅疑義乙案。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賦稅署98年5月7日台稅一發字第09800234290號移文單轉大部98年5月5日內授營更字第0980083293號函辦理。
二、個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領取之補償金,係補償土地改良物之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屬損害補償性質,尚無所得發生,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三、個人領取依同條例第41條規定由實施者協議給予之補償,因上開條例及相關子法並無明定給予舊違章建築戶之補償項目及計算標準,尚難認定本項補償金額是否悉屬損害補償性質,其如屬損害補償性質,尚無所得發生,不課徵綜合所得稅;至非屬損害補償部份,則應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