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單元內公設保留地之取得
1. 更新單元範圍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經協調納入權利變換計畫,除有都市更新條例30(1)及都市更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13規定公有土地得優先抵充外,應由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2. 未開闢之道路用地位於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非屬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自無上開建築容積獎勵規定之適用。
關於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國有未開闢之道路用地取得方式及得否申請容積獎勵疑義乙案
一、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式,都市計畫法第48條及第52條已有明定。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倘都市計畫書未規定取得方式,經實施者考量所有權人財務負擔實際情形,與相關所有權人及管理者協調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其開闢取得方式,經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自依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如經協調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則除有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第1項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公有土地得優先抵充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之適用外,應由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按其權利價值比例共同負擔,並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另更新地區範圍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並得依同條例第45條及第53條規定,以建築容積移轉或要求公共設施管理者負擔該公共設施興修所需費用之全部或一部等方式處理。本案請依上開規定查明妥處。
二、按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明定,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且其產權登記為公有者,得給予建築容積獎勵;本案未開闢之道路用地位於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非屬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自無上開建築容積獎勵規定之適用;如經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其所需之土地、工程及權利變換費用,應依本條例第30條規定納入共同負擔項目辦理。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業於99年2月25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