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容獎是否受都市計畫書規定上限之限制
都市更新條例係都市計畫法之特別法,經主管機關同意劃定為更新地區(單元)後,可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並應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不受都市計畫書載明容積限制
關於都市計畫書內載明建築容積獎勵上限,後續辦理都市更新時,得否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容積獎勵疑義
一、復貴府98年9月15日府都新字第09831137900號函。
二、有關旨揭疑義,本部業於97年6月10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獲致具體共識,並函請法務部及本部法規委員會提供意見後,本部以97年8月6日台內營字第0970806152號函(諒達)釋在案,仍請依上開函釋辦理。至於本案是否劃定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及實際獎勵建築容積額度,涉關個案審議執行事項,宜由貴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8條、第44條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相關規定,同時考量對地區環境衝擊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容受度等因素後,本於權責辦理。
詳參97年8月6日台內營字第097080615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