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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98年9月15日工程促字第09800381410號函

民間投資人依「都市更新條例」取得土地使用權,是否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6條第3項土地使用權之取得規定

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之取得,仍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貴府函詢民間投資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所訂之權利變換計畫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是否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46條第3項土地使用權之取得規定乙案,復請 查照。

促參法第46條第3項規定:「民間依第一項規定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經主辦機關審核通過後,應按規定時間籌辦,並依主辦機關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並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後,使得依法興建、營運。」意指民間依主辦機關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為興建、營運之要件;至於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之取得,仍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爰指揭民間投資人得否依「都市更新條例」所訂之權利變換計畫以取得土地使用權,請 貴府依該條例之相關規定,自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