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異議處理結果處理之找補現金發放時程
依異議處理結果處理之找補現金發放時程,法未明定,宜個案考量處理。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3項原評定價值現金找補之發放時程疑義乙案
旨揭現金找補之發放時程,查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子法並無明文規定。有關權利關係人、實施者、地役權人或舊違章建築戶等對於權利變換計畫所列權利價值、有償地役權補償或舊違章建築戶處理等事項有異議,均得依該條例第32條規定提請異議處理;當事人如為不願參與分配或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者,或參與分配而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面積與應分配之面積有差異者,經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結果,需以現金相互找補之發放時程,貴府所提分類及處理意見尚屬可行;至於其他爭議事項,考量權利變換範圍各種權利人或舊違章建築戶之處理方式不盡相同,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結果亦有差異,實難訂定一致性之規範,宜由個案受理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機關視個案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內容,於兼顧各種權利人、舊違章建築戶及實施者權益原則下,依實務執行情況妥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