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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98年10月26日台內營字第0980185951號函

都市更新容積移轉之限制

自劃更新單元仍有都市更新容積移轉之適用;都更容移之容積量,不包含於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上限。

關於都市更新單元內未開闢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5條規定辦理容積移轉之執行疑義乙案

一、有關貴府函詢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有否本條例第45條容積移轉之適用及都市更新容積移轉容積量是否包含於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上限規定乙節,查本部89年9月18日台內營字第8909397號函說明二、四業已明釋在案,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至可否限制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為同一更新地區(單元)範圍乙節,查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本條例第45條,已刪除轉移至同一更新地區範圍之限制。
三、另旨揭條文所稱準用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第2項所定辦法之準用範圍,該條文業已明定,請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