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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98年12月25日台內營字第0980228135號函

權利變換計畫辦理時點之限制

權利變換計畫辦理時點之限制,若事業計畫業已進入報核程序,有關權利變換計畫之公聽會與辦理選配作業,應於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後辦理。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29條擬定權利變換計畫相關事宜執行疑義案

都市更新條例第29條業明文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擬具權利變換計畫,依第19條規定程序辦理審議…等事項;有關召開公聽會與辦理選配作業係擬具權利變換計畫作業之一環,其內容涉關評價基準日之擇定,與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權利變換前、後權利價值攸關,仍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辦理始為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