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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99年2月24日營署更字第0992903219號

權利變換公聽會及選配作業是否必需事業計畫核定後始得辦理。

98年12月25日台內營字第0980228135號函之釋示與都市更新條例第29條第1項但書規定,權利變換計畫之擬定報核,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之情況不同。

關於本部98年12月25日台內營字第0980228135號函釋執行疑義案,復請查照。

查本部98年12月25日台內營字第0980228135號函係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劃分別報核時,有關權利變換計畫作業執行疑義所為之釋示,與都市更新條例第29條第1項但書規定,權利變換計畫之擬定報核,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之情況不同。至有關公聽會或同意書之效力認定事宜,係屬個案審議執行事項,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6款規定,係屬貴府權責,爰請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文號:內政部98年12月25日台內營字第0980228135號函
主旨: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29條擬定權利變換計畫相關事宜執行疑義案
說明:都市更新條例第29條業明文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擬具權利變換計畫,依第19條規定程序辦理審議…等事項;有關召開公聽會與辦理選配作業係擬具權利變換計畫作業之一環,其內容涉關評價基準日之擇定,與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權利變換前、後權利價值攸關,仍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辦理始為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