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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99年8月17日台內營字第0990154416號函

因火災而拆除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有關因災害受損拆除之日期,法無明文規範,地方主管機關宜探究災害發生與建物損壞拆除之因果關係,就事實審認決定是否核發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修正發布前因火災而拆除之合法建築物得否適用該條文疑義案

按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3項規定,第1項第1款第3目之合法建物證明,其因災害受損拆除之合法建築物,或更新單元內之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先行拆除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證明文件證明之。有關因災害受損拆除之日期,法無明文規範,惟地方主管機關是否核發證明文件,宜探究災害發生與建物損壞拆除之因果關係,就事實審認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