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到主要內容
:::

解釋函 -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99年10月12日建研環字第0990007260號

關於事業計畫申請綠建築獎勵標章評估版本適用疑義

都市更新案之候選綠建築證書之申請,得依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適用之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版本辦理。

貴事務所函詢有關OO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大安區OO段O小段OOO地號等14土地都市更新案,其申請綠建築容積獎勵之綠建築標章評估版本適用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一、復 貴事務所99.10月5日99薛建字第056號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略以: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之1 規定略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綜上,旨揭都市更新案之候選綠建築證書之申請,得依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適用之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版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