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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00年1月3日台內營字第0990252004號函

迅行劃定地區之容積獎勵高度放寬

迅行劃定地區之容積獎勵高度放寬,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限制之範圍,應包括建築法暨其子法、都市計畫法暨其子法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計畫自治事項所定相關之自治法規等。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依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劃定之更新地區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建築物高度限制執行疑義案

按旨揭規定,依都市更新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劃定之更新地區,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建築物高度,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所稱「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應包括建築法暨其子法、都市計畫法暨其子法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計畫自治事項所定相關之自治法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