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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0年2月11日營署都更字第1000007969號

處理舊違章建築物獎勵之限制

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6條至第10條獎勵後仍未達13條獎勵上限者,始予處理舊違章建築物獎勵之限制,尚非嚴格強制其均應申請並獲准獎勵後,始得申請。

關於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1條執行疑義案

一、復貴公司100年1月27日100緯字第004號函。
二、按旨揭第1項規定略以,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得給予容積獎勵…。但依第6條至第10條獎勵後仍未達13條獎勵上限者,始予獎勵。上開但書規定係鼓勵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能儘量爭取同辦法第6條至第10條之獎勵,且個別都市更新單元基地條件不一,尚非嚴格強制其均應申請並獲准獎勵,始有同辦法第11條之適用,地方政府仍應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個案狀況及規劃情形衡酌之。所詢疑義係屬個案審議執行事項,仍請提具體個案逕洽地方政府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