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者得否於計畫擬定期間進行地質鑽探
實施者依規定申請辦理地基調查(地質鑽探),尚非法所不許;惟主管機關核准時,允宜考量該項調查對於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影響,並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
有關貴府函詢都市更新條例第23條規定執行疑義乙案詳如說明
一、復貴府100年3月16日府授都新字第10030222600號函辦理
二、按「實施者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派員進入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實施調查或測量」係都市更新條例第23條第1項明定。倘本案實施者擬依上開規定申請辦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所定之地基調查(地質鑽探),尚非法所不許。惟主管機關依同條立2項核准時,允宜考量該項調查對於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影響,並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