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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0年5月5日營署更字第1002907298號

公有土地應依核定事業計畫參與更新

更新範圍內公有房地應依核定之事業計畫處理,眷改土地亦不例外;至於土地徵收條例第59條規定優先購買權問題,如該管機關已依該規定辦理公開標售,始有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處理疑義案,

一、復奉交下貴府100年4月21日府都新字第10030557400號函
二、按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規定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是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自當依核定之計畫處理;至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是否合理及可行,係屬審議執行事項,應請貴府依個案審酌之。另查有關國防部函請行政院解除對其管有徵收取得土地之限制處分,以維優先購買權人之權益案,經行政院秘書長以100年3月22日院臺防字第1000013358號函核示在案(如附影本),請參酌。

行政院秘書長函100年3月22日院臺防字第1000013358號
主旨:貴部函請解除對貴部管有徵收取得土地之限制處分,以維優先購買權人權益一案,請照內政部及財政部意見辦理。
說明:
一、復貴部100年1月4日國政眷服字第1000000197號報院函。
二、內政部及財政部意見:
(一)當前國有土地之處分,依院長99年3月2日指示,臺北市精華地區國有土地暫緩標售,另財政部復於99年9月24日召開會議研商,建議上開土地仍宜繼續停標,並報本院備查在案,故目前臺北市國有土地已全面停止標售;又依「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第3次會議結論,臺北市精華地區國有土地處分之限制,眷改土地亦應配合執行。
(二)按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是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自當依核定之計畫處理;至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是否合理及可行,由地方主管機關按個案審酌之;另有關土地優先購買權問題,按土地徵收條例第59條前段規定,「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經過都市計畫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應公告1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購權。」,爰國防部管有之眷改土地,如已依上開規定辦理公開標售,始有優先購買權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