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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00年05月16日台內營字第1000803907號函

關於事業計畫報核後產權異動同意比例計算疑義

1.事業計畫同意書徵詢之對象及計算基準以計畫報核當時之所有權狀態為準,嗣後如有產權變動者,不再重新徵詢。
2.同意書允許所有權人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故對於同意書是否達到同意比例門檻之審核,應以都市更新公開展覽期滿時為準。

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報核後公開展覽前,產權有變動者,應否納入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同意比例計算疑義案。

按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應取得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面積一定比例之同意。第3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對於第1項同意比例之審核,除有民法第88條、第89條、第92條規定情事或雙方合意撤銷者外,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時為準。所有權人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是以,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徵詢之對象及計算基準,係以計畫報核當時之所有權狀態為準,嗣後如有產權變動者,不再重新徵詢,以維持都市更新事業推動之安定性。至於同意書之審核,由於第3項允許所有權人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故對於同意書是否達到第1項同意比例門檻之審核,係以都市更新公開展覽期滿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