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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00年07月25日台內營字第1000806028號

關於事業計畫核定實施前因故擴大更新單元範圍之法規適用日疑義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因故擴大更新單元範圍時,如經貴府考量更新單元範圍之完整性、都更效益及周邊地主意見...等因素,經審議確有擴大範圍之必要,並允其究原計畫範圍進行調整補正毋須另案重新申請報核時,其建造執照涉關都市計畫及建管相關法規之適用,按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之1規定,都市更新案實施者申請建造執照之法規適用,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

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實施前,因故擴大更新單元範圍之法規適用日疑義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都市更新處100年5月30日新北更事字第1000000004號函。

二、按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之1規定,都市更新案實施者申請建造執照之法規適用,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其立法意旨係因都市更新事業申辦過程冗長,避免申請過程相關法規有所變動,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重新變更,將影響都市更新案辦理時程。至於申請建造執照之法規範疇,本部100年5月25日業召會研商獲致共識略以,係指申請建築執照所涉建築、土地使用管制、消防、水土保持、交通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等法令。

三、本案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因故擴大更新單元範圍時,如經貴府考量更新單元範圍之完整性、都更效益及周邊地主意見...等因素,經審議確有擴大範圍之必要,並允其究原計畫範圍進行調整補正毋須另案重新申請報核時,其建造執照涉關都市計畫及建管相關法規之適用,請依上開規定於權貴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