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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00年8月5日台內營字第1000152785號

事業概要申請展期之主體(預定實施者為更新會)

爰本案貴府所提比照事業概要未載明預定實施者之情形,以申請人之名義申請展期,尚無不可。

有關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規定申請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展期事宜,涉及申請展期之主體疑義乙案

一、復貴府100年7月25日府授都新字第10031188710號函。
二、依本部96年11月21日台內營字第0960807140號函略以:「未能於期限內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之主體,為事業概要載明之『實施者』。」是以,事業概要載明預定實施者,本應由實施者申請展期,惟如預定實施者為更新會,考量更新會之設立需先經主管機關核准籌組、擬具章程草案、召開會員大會、決議章程等程序始得完成立案,因作業程序繁雜,如未能於事業概要核准期限屆滿前完成,則申請展期之主體尚不存在,無法申請展期,倘因此而由主管機關逕予撤銷其事業概要核准,將影響相關權利人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權益,爰本案貴府所提比照事業概要未載明預定實施者之情形,以申請人之名義申請展期,尚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