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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00年9月27日台內營字第1000180858號函

主管機關代為遷移拆除法定義務之消滅

代為遷移拆除之個案既經受理申請,且經審核符合法定要件,主管機關即負有應為一定作為之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因法定辦理期間經過而歸消滅。

關於貴府函請釋示地方主管機關逾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第1項辦理期限之合法性乙案

按「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係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第1項所明定,相關個案既經受理申請且經審核符合法定要件,主管機關即負有應為一定作為之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因法定辦理期間經過而歸消滅;至來函所詢個案後續處理事宜,涉關實務執行事項,請依權責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