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申請人於都市更新事業核准前修正申請人是否符合都市更新條例19-1規定
事業概要之申請人調整,核與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之1規定簡易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要件不符,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概要於主管機關未核准前擬修正申請人,涉關個案實務執行事項,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
關於貴府函詢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規定執行疑義乙案
一、復貴府100年9月16日府授都新字第10030207580號函。
二、按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規定,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劃定基準,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並取得範圍內一定比例之所有權人人數及面積同意後,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有關貴府函詢事業概要送件後主管機關未核准前擬修正申請人乙節,涉關個案實務執行事項,請秉權責卓處;至事業概要之申請人調整,核與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之1規定簡易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要件不符,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