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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00年10月06日台內營字第1000188148號

關於事業計畫決定原處分撤銷之後續處理疑義

有關同意比例之計算及相關程序之通知應以登記名義人為準;現實施者經參酌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訴願決定另取得未辦繼承登記之繼承人同意書,如其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比例仍符合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僅係補充繼承人參予更新之意願,亦無不可。

關於擬定臺北市北投區OO段O小段13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經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之後續處理疑義,復請 查照。

一、復貴府100年9月15日府授都新字第10031755300號函。
二、本案前經本部以100年8月9日台內營字第1000152390號函復略以,有關同意比例之計算及相關程序之通知仍應以登記名義人為準;現實施者經參酌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訴願決定另取得未辦繼承登記之繼承人同意書,如其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比例仍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僅係補充繼承人參予更新之意願,亦無不可。本案因事涉審議執行事項,仍請依權貴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