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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00年10月21日台內營字第1000205347號

關於實施者未調查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分配意願之執行疑義

按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實施者為擬定權利變換計畫,應就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調查其分配意願。

關於實施者未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調查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分配意願之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復貴府100年10月6日府授都新字第10031763400號函。
二、按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25條之1規定得採部分協議合建、部分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後,實施者應依本條例第29條規定擬具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次按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意旨,實施者為擬定權利變換計畫,應就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調查其分配意願,該項作業亦係擬具權利變換計劃作業之一環;倘實施者未依該條規定辦理,主管機關自得審酌個案事實,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之1第2項規定秉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