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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00年10月28日台內營字第1000208795號

關於單元範圍辦理土地分割是否須重新辦理公聽會及重簽同意書疑義

都市更新案於舉辦公聽會、所有權人簽署同意書後,其範圍內之土地,雖因逕為分割致都市更新案明之土地地號增加,惟如其與舉辦公聽會及徵求同意時之面積及範圍一致,已能達成上開之立法旨意,應無重新舉辦公聽會及簽署同意書之必要。

關於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因辦理分割致都市更新案名筆數增加,是否須重新辦理公聽會及重新簽屬同意書疑義案,復請 查照。

一、復貴府100年10月18日府授都新字第10031766000號函。
二、按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前舉辦之公聽會及應取得一定同意比例門檻之規定,旨在調查所有權人參予更新之意願及意見,並就其意見整合,作為擬具或審核計畫之參考。有關都市更新案於舉辦公聽會、所有權人簽署同意書後,其範圍內之土地,雖因逕為分割致都市更新案名之土地地號增加,惟如其與舉辦公聽會及徵求同意時之面積及範圍一致,已能達成上開之立法旨意,應無重新舉辦公聽會及簽署同意書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