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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00年11月21日內授營更字第1000222094號函

關於自劃更新單元合併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疑義

更新單元範圍之變動,有關同意比例、容積獎勵及權利變換選配事項,應依本條例第22條、第44條暨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

貴府函詢民間擬合併數個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疑義乙案

按都市更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條規定,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依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擬具事業概要,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是以,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就貴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整合所有權人意見,合併數個原核准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為範圍,擬具事業概要,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與本條例規定尚無不符;至因更新單元範圍之變動,有關同意比例、容積獎勵及權利變換選配事項,仍應依本條例第22條、第44條暨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本案涉關貴府自治法規規定程序及審議執行事項,仍請參依上開規定,就個案實際情形秉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