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到主要內容
:::

解釋函 - 內政部100年12月7日台內營字第1000810535號

所有權人選配價值遠高於其應分配價值後續執行方式

所有權人選配價值遠高於其應分配價值一節,屬實施者由土地所有權人折價抵付或現金補償後取得之房地,宜由實施者與所有權人合意為之。其超額分配之申請,應以不影響其他所有權人應分配部分優先選配權益為限,不宜併同抽籤處理。

關於都市更新實施權利變換時,部分所有權人選配價值遠高於其應分配價值,並造成其他所有權人須參與抽籤疑義案。

一、有關所有權人選配價值遠高於其應分配價值一節,屬實施者由土地所有權人折價抵付或現金補償後取得之房地,宜由實施者與所有權人合意為之,本部100年10月19日台內營字第1000809224號函已有明示。
二、至於土地所有權人超額選配致造成其他所有權人須參與抽籤一節,按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1條有關未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表明分配方式者,得自行選擇。但同一位置有二人以上申請分配時,應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之規定,係針對應分配部分選配位置之規範。本案於應分配外,與實施者合意另為選配部分,非屬上開辦法第11條但書應公開抽籤之適用範圍,其超額分配之申請,應以不影響其他所有權人應分配部分優先選配權益為限,不宜併同抽籤處理,由於事涉個案審議執行事項,請依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