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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00年12月1日台內營字第1000229393號

概要原申請人產權異動或更新會籌備小組得否為申請展期主體

原申請人產權異動,擬改以異動後之所有權人為名義,或部分個案業經主管機關獲准籌組更新會,尚未完成立案前,擬改以更新會籌備小組為名義,提出申請展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之期限,以維護相關權利人實施都市更新之權益,有助於都市更新事業之推動,尚無不可。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規定申請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展期事宜,涉及申請展期主體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100年11月17日府授都新字第10031771000號函。
二、申請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展期之主體,按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規定及本部100年8月5日台內營字第1000152785號函示意見,事業概要未載明預定實施者,或預定實施者為更新會,於尚未完成立案前,得以申請人名義申請之,合先敘明。至來函有關上開擬以申請人名義申請時,因原申請人產權異動,擬改以異動後之所有權人為名義,或部分個案業經主管機關獲准籌組更新會,尚未完成立案前,擬改以更新會籌備小組為名義,提出申請展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之期限,以維護相關權利人實施都市更新之權益,有助於都市更新事業之推動,尚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