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內設有產權未登記土地之同意比例計算
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向該府申請報核時,登記謄本僅有標示部並註記其權屬為產權未定,其嗣後已於100年11月21日登記權屬為中華民國所有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惟在「送件報核日」其得否視為公有而無須計算同意比例,係屬貴管,本司無意見。
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內設有產權未登記土地者,其同意比例計算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署100年12月28日營署更字第1002925528號函。
二、按土地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而依同法第55 條、第58條、第59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77條規定,地政機關接受申請、囑託或逕為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審查無誤後應予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為登記,倘有異議,經調處後依調處結果辦理。又本部69年3月6日台(69)內地字第2691號函示,因地籍整理發現之未登記土地,除另有規定外,由地政機關逕行登記為國有。故有關未登記之土地應參依上開規定辦理登記。
三、又經查有關臺北市轄區內已建立標示之權屬未定土地產權歸屬登記問題,曾經臺北市政府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取得共識獲致結論,並經該府已80年5月11日80府財四字第80030814號函送本部核備,併檢送該座談會紀錄資料供參。另本案臺北市政府來函復建所是該是萬華區龍山段一小段684地號等土地謄本資料,於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向該府申請報核時,登記謄本僅有標示部並註記其權屬為產權未定,其嗣後已於100年11月21日登記權屬為中華民國所有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惟在「送件報核日」其得否視為公有而無須計算同意比例,係屬貴管,本司無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