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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01年3月9日台內營字第1010114941號

所有權人得否以切結方式排出更新單元範圍外

陳情人擬透過切結方式排出更新單元範圍外之建議,其內容與性質,係屬行政程序法(以下稱該法)第168條對於行政上權益維護之陳情,宜由貴府依該法第171條規定賡續處理之,倘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自得依該法及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關於貴市士林區oo段o小段ooo地號等oo筆土地都市更新案辦理程序疑義乙案

按本部營建署101年2月10日召開旨揭都市更新案個別輔導會議,其中陳情人擬透過切結方式排出更新單元範圍外之建議乙節,覈其內容與性質,係屬行政程序法(以下稱該法)第168條對於行政上權益維護之陳情,案經本部營建署依該法第172條以101年2月16日營署更字第1012903227號函移送貴府參考處理,允宜由貴府依該法第171條規定賡續處理之,倘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自得依該法及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陳情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但受理機關認為適當時,應即
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
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