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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1年7月16日營署更字第1013040436號

都市更新事業以虛灌人頭方式提高同意比例是否符合同意比例計算規定

土地或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由處分其所有物,並非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禁止事項。但實施者需取得更新單元範圍內一定人數及一定面積比例者之同意,尚非僅取得所有權人一定人數比例者即得為之。

關於 貴委員函轉OO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情都市更新事業以虛灌人頭方式提高同意比例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 貴委員國會辦公室101年7月4日秉國辦字第1010704001號函曁OO建設股份限公司101年7月3日陳情函副本辦理。
二、按土地或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由處分其所有物,並非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禁止事項,本條例第10條及第22條規定,擬具事業概要申請核准及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應取得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一定人數及其所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一定面積比例者之同意,尚非僅取得所有權人一定人數比例者即得為之;另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應依本條例規定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相關權利人之權利係依本條例第16條規定以合議制及公開方式辦理審議,審議期間相關權利人並均有向主管機關表達意見之機會,以確保其權利。
三、副本抄送臺北市政府,有關本案所涉個案實務執行事宜,請惠予卓處逕復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