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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01年07月20日台內營字第1010806784號函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實施者為舉辦都市更新公聽會,得否逕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舉辦公聽會,主管機關尚未審議通過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按本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業明定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刊登公報或新聞紙並張貼公告,本案仍請參依該條規定辦理。

關於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實施者為舉辦都市更新公聽會,得否逕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乙案。

一、按戶籍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次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略以:「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及同原則第3點第1項規定略以:「申請人須繳驗之證明文件:(一)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二、考量戶籍資料涉及個人隱私,應依法審慎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10條第1項或第19條第2項舉辦公聽會,主管機關尚未審議通過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該範圍內關係人並未發生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應非屬戶籍法規定之利害關係人,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另按本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業明定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刊登公報或新聞紙並張貼公告,本案仍請參依該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