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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01年9月14日台內營字第1010297174號函

權利變換範圍內出租之土地及建築物因權利變換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租賃契約終止之適用疑義

1.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業明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出租之土地及建築物有關租賃契約終止及補償之規定。
2.有關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租賃契約,於實施者查明個別租賃契約規定或另有約定事項,納入權利變換計畫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經地方主管機關審議通過核定發布實施後,即予終止,並據以辦理損失補償事宜。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所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出租之土地及建築物,因權利變換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租賃契約終止之適用疑義乙案。

按權利變換範圍內出租之土地及建築物,因進行都市更新而拆除重建或依權利價值比例重新分配,以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契約勢須終止。為避免影響更新之推動及補償因而對承租人造成之損失,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業明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出租之土地及建築物有關租賃契約終止及補償之規定。爰本案有關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租賃契約,於實施者查明個別租賃契約規定或另有約定事項,納入權利變換計畫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經地方主管機關審議通過核定發布實施後,即予終止,並據以辦理損失補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