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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02年3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20802230號函

國有土地主張分配權利金,得否基於與實施者之約定,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先行領取權利金,並由各級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權利金之發放時機及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點,法無明文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及實施者約定後,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第6款規定納入權利變換計畫辦理。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與實施者達成分配權利金約定後之相關登記,非屬上開得囑託登記之範圍,應由雙方依約定自行辦理。

關於國有土地主張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5款規定分配權利金,得否基於與實施者之約定,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先行領取權利金,並由各級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疑義案

按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5款規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上開權利金之發放時機及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點,法無明文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及實施者約定後,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第2項第6款規定納入權利變換計畫辦理。至於得否由各級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登記1節,查都市更新相關法令規定由實施者列冊送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登記者,有本條例第31條第3項及本辦法第7條之2第1項不願或不能分配者於現金補償後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典權或限制登記之塗銷登記,本條例第40條第1項權利變換後原抵押權、典權或限制登記之轉載登記,本條例第43條權利變換後土地及建築物之權利變更或塗銷登記,及本辦法第7條之3第2項地上權、永佃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於發放或提存補償金後之塗銷登記,爰有關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與實施者達成分配權利金約定後之相關登記,非屬上開得囑託登記之範圍,應由雙方依約定自行辦理。